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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3116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这个文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新世纪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到建党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五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第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 党 组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书记,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党委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中央另行规定。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支部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支部管理的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的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都必须提交党支部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每个支部成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创造能力,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认真执行党支部的决定;在执行中,除有新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外,对于具体工作问题,要积极大胆地、独立负责地进行处理。

四、医院党支部负责医院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执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有权批准发展党员,按党章规定任命党的干部,处理犯错误的党员和按照党章规定召开支部大会。

五、党支部要加强对纪委的思想、组织建设及工作部署和违纪案件查处等方面的领导,给以具体的支持和帮助。

六、党支部要严格考勤,半年公布一次党员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党课教育,义务劳动,汇报思想,文明礼貌服务和缴纳党费情况。

七、党支部要认真参加管理检查、医院计划总结、目标管理流程的研究,参加医院业务查房及新手术的开展以及特殊危重病人的抢救,保证医院目标管理的完成。

八、协助解决职工中的重大违纪、纠纷问题和处理医疗纠纷及事故。

九、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各项任务及上级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并负责督促党小组的工作。

十、结合医疗实际,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和协助解决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党支部议事和工作规则

 

一、院党支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集中”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表决。

二、党支部会议集中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文件和指示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审定以院党支部制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党的组织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3、酝酿医院全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4、研究医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研究医院工会、经审委员会、青工委、妇女工作委员会的建设。

5、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干部的推荐、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研究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6、研究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支部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会议议事程序及要求:

1、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确定议题。原则由党支部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成员和非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支部会议召开时间,经党支部书记确定后,由办公室主任通知各位成员。

会议讨论。党支部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做出决定。在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2、党支部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要提前请假。

3、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支部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4、院办主任负责党支部会议记录,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5、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研究决定的,党支部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四、组织实施:

1、党支部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支部或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具体承办应由党支部班子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落实

五、纪律监督:

1、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支部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支部会上临时动议。

2、经党支部会议做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支部会集体研究决定。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认真执行党支部会的决定。

3、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或尚未形成的决定不得泄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支部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领导班子议事工作规则

 

为坚持和加强医院集体领导,提高院领导对医院行政工作科学决策水平,根据部队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医院行政工作的主要任务 

就医院的发展建设,中心任务和其他重要行政工作做出决策;讨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医院形势,检查总结工作。 

二、医院行政工作会议研究处理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指示要求的具体措施

(二)贯彻落实医院决策的措施办法。 

(三)医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问题、处理意见及实施办法。

(五)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和组织人事变动事项,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等问题。 

(六)对科室、个人的物质奖惩,奖金分配方案。

 (七)医院分级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八)医院基本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医院经费的预决算和开支计划,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财、物、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研究物资设备购置、大型设备维修、项目合作等事项。 

(十)重大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 

(十一)安全保卫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他需要行政工作集体研究的工作。

 三、医院行政工作会议参加人员 

医院院领导、医院办公室主任、职能后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医院行政工作会议召开时间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工作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五、医院行政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一)医院行政工作由院长召集和主持。

(二)需提交院长行政工作讨论的议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好准备,拟定解决措施和办法,并经过分管领导审阅批准后,呈交院长确定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不做讨论。

(三)列入行政工作会议的议题,需经应参会人员传阅酝酿后方可上会。

(四)参加会议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五)医院行政工作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重要问题需经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重大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有关部门要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两个以上的方案,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六)对会议决定的问题,须明确责任人。医院办公室随时了解决议执行情况和催办有关事项,并把办理情况及时向院长汇报。

六、其他事项

(一)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医院行政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下发科室贯彻落实,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院长行政工作会议集体讨论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但在行动和言论上要坚决按会议决议行事,不得自由散布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会议讨论时的不同意见。

(三)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我院党支部党建工作,完成区委、卫生局党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宁南县中医医院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党支部党建工作由支部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党支部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支部委员的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支持支部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党支部的决议。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对工作全面负总责,切实担负起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并根据党支部工作的特点和有关部门的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支部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

第五条 党支部在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中,要抓好支部决议、重大活动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坚持经常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支部做好工作。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支部成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半年、年终检查总结;每年召开至少2次党支部大会,报告、部署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分析党员队伍、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安排党课教育。

 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均应按要求记录在下发的《党支部工作记录本》中。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决议。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党支部负责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 党支部成员执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的监督和评议。

第十 党支部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党建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使医院党建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思想建设方面

1)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统一全体党员的思想。

2)用《党章》规范每个党员的行动,把端正党风,提高党员素质工作落到实处。

3)发扬主人翁精神,关心集体,勤政为民。

4)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制度建设方面

1)每个党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在先,享乐在后。

2)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两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专题研究党建工作。每周组织一次全体党员集体政治学习,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章程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因工作在外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同志也要坚持自学。

3)抓好党员管理和党风党纪教育,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好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民主生活会。对照共产党员量化考核标准,搞好党员民主评议。在职党员参评率要达到100%。

4)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5)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组织建设方面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支部成员要按各自的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2)支部要建立册、簿,即“党员花名册”、“入党积极分子登记册”、“党费收缴登记册”、“党员学习记录簿”、“党员大会记录簿”、“支委会记录簿”。

3)发展党员要遵照“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和教育,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突击,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办事。

4)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工作,力争全部按期转正;对已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加强培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接纳。

4、作风建设

围绕扶贫开发工作,认真抓好思想政治教育,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增强党员服务意识、奉献意识,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务实工作,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1)支部成员要带头转变作风,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支部真正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2)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搞好团结,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密切配合,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

3)遵守规章制度,工作不推诿扯皮、不当老好人。

4)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热爱集体,关心同志,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争。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全院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二、培训原则

以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活动为契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在党员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坚持集中培训和自我教育相结合。

三、培训内容

1、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把学习贯彻贯穿到全年工作中。

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始终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3、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作为促进全院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转化为工作的动力。

4、学习党内规章制度。把学习贯彻执行党内规章制度,维护党内规章制度作为规范党的建设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5、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培养依法办事、依法治院的意识和能力。

6、学习上级党委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及时贯彻执行。

7、围绕全院工作, 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学习教育理论和技术知识,加强实用技能的学习培训,增强党员服务群众、发挥模范作用的本领。

四、培训方法

1、坚持和完善 “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活动日等党员学习制度,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上党课制度,形成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党员群众自觉学、党组织督学的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机制。

2、坚持集中学习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授课与电化教育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努力提高教育培训效果。

3、建立党员学习教育培训阵地,改进学习培训条件,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党报党刊,开展电化教育。

五、培训要求

每位党员要有专门的学习培训记录本,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听课笔记和学习心得,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党支部要做好党员参加培训活动的考勤记录。要通过培训,使党员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本领。

六、培训考核

党支部每半年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培训的读书笔记、听课笔记和心得体会。党支部每年对党员的培训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把党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之一。

 

党支部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党员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营造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良好风气和工作氛围,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医疗卫生干部队伍,现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学习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论断及指示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共产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四个意识”,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党章党规党纪。逐条逐句通读党章,全面理解党的纲领,牢记入党誓词、党的宗旨和党员权利义务,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将其运用到工作全过程。

  (三)业务知识。认真学习认真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其他相关知识。认真学习法律、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管理等与纪检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切实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

  二、 学习方式和时间安排

  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学习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学。每位党员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明确个人学习目标,认真阅读与业务相关的书籍, 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心得体会文章。

  (二)集中学习研讨。在党员自学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热点和重点问题,确定学习主题,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党支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不少于半天,每次应提前通知党员学习内容。

  (三)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座谈。  

  三、学习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医院全体党员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读书学习作为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精神追求,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学中干、干中学。

  (二)坚持学用结合。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习实效,切实把学习的过程变为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实际问题、开创工作局面的过程,真正做到学思践悟、学用相长、学以致用。

  (三)严肃学习纪律。每位党员干部要完成支部要求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的学习活动,认真撰写心得体会。集中学习一般不得缺席,不得迟到或早退。

 

 

 


“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表态发言的形式

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二、表态发言的范围

1、人事工作的变动和确定,调入、调出科室的确定,科室主任、群团组织负责人、护士长的任免确定;   

2、医院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重要项目的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 

4、其它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三、表态发言的程序

一是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会议。 

二是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持,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违背法律。

三是末位定义。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的陈述表态发言。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做最终表态发言。

四是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一把手”拍板或集体表决)、拍板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领导班子定期务虚研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及时研究和解决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领导班子驾驭全局和推动科学发展水平,根据县委政府的部署,特制订定医院领导班子定期务虚研究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解决实际问题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为目的,推动领导班子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的学习和对发展、稳定、民生、党建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通过务虚研究,统一思想,增强领导班子的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提高谋划、统筹和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更加有力地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青浦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时间和成员

(一)时间每年开展两次务虚研究活动,分上、下半年进行,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务虚研究活动时间。

(二)范围以领导班子成员为主体,根据务虚内容组织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务虚研究活动。

三、务虚研究的方式

(一)确定一个主题。在开展务虚研究活动前,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和医院中心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和党的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一个研究主题。主题要集中,有针对性,防止面面俱到和内容空泛。

(二)组织一次理论学习。结合院班子学习,围绕务虚研究主题,深入学习领会和准确把握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做好个人学习笔记办公室负责收集提供相关学习资料,并协助做好理论学习的组织实施。

(三)召开一次务虚研究会。要在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召开领导班子务虚研究会,充分发扬民主,围绕主题深入开展讨论。每个班子成员都应将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表述出来,评论利弊、采纳精华,对问题的走势作出正确判断,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形成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做好务虚研究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在会前通知领导班子做好相关准备,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四)形成一套解决方案。务虚研究会结束后,领导班子要及时将务虚研究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有关决定、意见、制度或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各班子成员要根据自己的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加快组织实施,推动“务虚”向“务实”转化。

 

 


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将重大制度在实践中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医院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医院实施重大应遵循医院工作的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路线,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二、主要范围

1、医院定位、发展方向、办院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重要材料;

5、医院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6、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7、医疗规划、重要的医疗新技术开发及成果评审,重大医疗活动方案的审定;

8、教学规划的审定;

9、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情况通报;

10、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11、医院中层干部和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1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师资补充和人员培训计划等重要人事工作;

13、院级及院级以上评选先进、推荐优秀、申报奖励、党政处分等事项;

14、财务预算、决算、资金使用和资产清查处置等情况;

15、资金额度单项在80万元以上的购置、维修、基建项目和资金分配使用项目;

16、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17、医院规章制度;

18、其他涉及医院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主要形式

1、凡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以支委(扩大)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为主,特别事项还可以提交职代会讨论。凡医院重大事项必须经支委(扩大)会、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医院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基本程序

1、医院各部门根据工作及发展需要提出有关决策动议,有关部门对动议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完整的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2、分管院领导向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在医院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个别酝酿、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形成共同的主导性意见。

3、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在充分听取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或院务会讨论,经集体讨论后,党政主要领导最终做出决策;对涉及医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相关形式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再形成决议。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做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操作程序。

5、决策形成之后,除涉密事项外,应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方案及时向党内外有关人员通报。

基本要求

1、重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2、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职代会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4、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5、重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要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并将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备忘录等文字、音像等资料存档备查。

建立落实保障机制

1、建立落实重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厉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建立落实重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院情发布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3、建立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落实重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院党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重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建立落实重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各部门贯彻执行重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检查与责任追究

1、对重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医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办、审计办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2、凡属下列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3、工会、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重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党办、院办、党风廉政办公室等部门在检查有关科室执行重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科室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科室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检查的科室和人员停止违反重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医院审定。


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范围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2、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和确定我院工作规划、计划、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

  3、干部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4、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财政预决算等情况。

  5、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

  6、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7、涉及全县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8、其它对全院工作有影响的重大问题,应由院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调查研究

  (一)征求意见

  1、关于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应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员的意见。

  2、涉及全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等方面的意见。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征求群众代表的意见。

  4、涉及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和后备干部的确定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征求意见外,根据需要,还可适当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加强民主监督。

  (二)调研公示

  1、调查研究。在重大综合性事项决策前,原则上都应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供决策参考。

  2、座谈会讨论。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参加的座谈会,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

  3、交流协商。采取个别交谈、集中交流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形式,邀请各界人士进行民主协商。

  4、社会公示。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并将公示中收集的意见、建议等形成报告,提交院班子决策参考。

  5、个别谈话。对干部考察任用等需要进行个别征求意见的重要决策事项,决策前应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为院班子决策提供依据。

  (三)意见处理

  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对其中合理意见要积极采纳;对其中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实现落实的意见,要落实专人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到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三、论证评估

  院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成立咨询、论证、评估专家组。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研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评估意见,供医院决策参考

  (一)论证评估的内容

重大决策的现状分析;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重大决策的效益或利弊研究;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二)咨询论证的程序

1、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成立咨询论证评估专家组。

2、由重大事项工作对应的分管院领导负责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咨询论证评估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评估。

3、咨询论证评估工作由分管领导或指定的咨询论证评估专家主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评估形式。

4、相关科室负责记录咨询论证评估专家的咨询论证评估意见,汇总后的咨询论证评估意见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提交院办会,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三)论证评估的方式

1、咨询论证评估组集体咨询论证评估;

2、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评估;

3、专家个人咨询论证评估。

4、必要时,医院可以确定面向社会招标,由中标的咨询机构或者咨询专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咨询论证评估。


党支部党务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施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党务公开工作程序,明确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探索并建立起切实可靠、卓有成效的党务公开制度,为我院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织领导机构

(一)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1、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长:支部书记

   员:支委委员

2、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党办主任兼任党务公开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委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我院党务公开工作方案。统筹、指导和督促党务公开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关于党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审议或讨论党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建立健全我院党务公开相关制度;承办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纪、客观真实原则。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公开内容真实可信,结果客观公正。 

(二)先党内后党外原则。正确处理和把握党内公开与党外公开的关系,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公开范围,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相结合,与医疗服务相结合,不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党内民主程度。 

四、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支部中心工作。支部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贯彻落实情况;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处理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党支部学习计划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情况。

(三)党的组织建设。党支部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年度考核等情况;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党员权利等情况;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的推荐考察、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监督管理及制度执行等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三重一大”落实、述职述廉及评议等情况;经济责任审计、违纪党员处理等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五、党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步骤

(一)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党支部统一制定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

2、实施公开。日常性公开,依照公开目录,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按照规范程序按时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经党支部书记审核后公开;特别重大的,由支部班子集体审核后公开。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按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3、反馈意见。及时收集党员、群众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对收集的意见做出处理或进行整改,并将结果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同时注重运用公开成果。

4、归档管理。对公开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备查。

(二)党务公开形式

1、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会议、党内文件、党内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2、适宜社会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三)党务公开时限

党务公开按时限分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党务公开以固定公开为主,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为辅。固定的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公开一次;需及时公开的热点、难点事项随时公开。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党务公开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统一安排、统一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为党务公开工作提供支持。

(二)落实责任。支部书记是医院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办主任及各支委委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强化监督。应结合实际,从老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聘请一定数量的同志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负责对医院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建立考核制度。党务公开工作纳入支部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开展检查考核。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不按规定执行公开、情节严重者,要对责任人进行批评、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一、全面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的干部必须在年龄、学历、资历、身体状况、组织能力等方面符合干部任用条件。

四、注重选拔年轻优秀干部。

五、医院院务会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确定选拔对象后,由院办、党办和人事科三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考察组负责对选拔对象进行全面的德、能、勤、绩方面的考察;在其工作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形成完整的实事求是的考察报告,在院务会上如实报告。民主测评满意率低于60%,不能任用。

六、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政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七、院务会研究决定拟后,要进行拟任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群众如无原则的意见反馈,行政干部由院长聘任、党群干部由党支部任命。

 


工会工作制度

1.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2.以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以加强民主管理为重点,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内容,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同时,努力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具体利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投身于医院改革发展和建设。为医院对振兴和发展尽职尽责,多做贡献。

 3.组织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活动。评选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协助行政表彰先进。

4.依据职工需求,经常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的文体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5.加强职工思想教育,组织开展演讲、知识竞赛、读书自学等活动,引导立志成才,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

    6.关心职工生活,热心为职工排忧解难,积极协助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

    7.加强女职工队伍建设,开展“四有”教育,发挥女职工在医院建设中的作用。

    8.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对会员进行权利和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新会员。收好管好工会经费。

 

 


工会委员会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1—2次会议。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同级党组织,上级工会的有关决定、指示。

 研究工会的重要决定,传达上级工会重要会议的精神。

 讨论工会工作总结和指定工会工作计划。

讨论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工会的经费预、决策及重大财务支出。

工会会员的会籍处理。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制度

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和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每年向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和同级工会全面报告一次工作。

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民主讨论后集体做出决定。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会员按每月工资收入0.5%缴纳会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拔缴经费。

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如:职工的困难补助,文体宣传活动,职工集体福利,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工会法》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合理使用和管理好工会经费。

2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收支项目及时登记,财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3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做到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票据齐全,手续完备。

4工会经费审查小组对工会经费的开支情况要做好审查与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制度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实行“一年一审”的制度,审查的时间安排在当年的年底进行。

审查内容包括当前工会经费的收入项目及金额,开支的项目及金额,结余情况。

 审查的结果给予公布,接受会员的监督。

参加审查的人员主要是工会经费审查小组的成员。

 

青工委工作制度

1.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青年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
     2.宣传、执行院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决议,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努力完成任务。
     3.教育团员和青年向雷锋、白求恩同志学习,发扬共产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树立新的社会道德风尚。
     4.了解和反映团员和青年的思想、要求、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团支部和团员的意见,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5.发展、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6.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努力开展团的活动,监督团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团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7.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布置工作。定期向院党支部、院务会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医院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我院建立并不断健全职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主要任务: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监督评议医院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基本规则:

(一)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三至五年。

(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五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部门(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医务(医技)人员占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20%;其他人员占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

院级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部门(科室)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部门(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民主推选团(组)长。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质询的权利;

(三)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其任务是:

(一)审查代表是否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

(二)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三)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部门,代表资格有效,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

第十六条 原选区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职工代表: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四)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由原选区1/3以上职工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撤换要求,并陈述理由;经工会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原选区,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并将撤换代表的决定报告提交工会和代表团(组)备案。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一般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出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开(闭)幕式,可邀请本单位老领导和老专家等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一般每年培训1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代会)必备知识;熟悉医院管理相关知识等。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以增强卫生事业活力、促进医学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针对本单位改革转制、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素质教育、民主评议干部、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内部事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来确定。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程序如下:

(一)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议案;

(二)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工会与行政沟通,进行协商;

(四)提请医院党委讨论。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结合医院发展整体思路和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具体细则见职代会代表提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成员的建议名单,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一)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程序如下: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领导人作工作报告;行政分管领导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3.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反馈等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职工代表审议的程序如下:

1.职工代表团(组)分组审议;

2.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汇总整理各代表小组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转交行政有关部门。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式程序如下:

1.各项议案的修正情况,分别向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作说明;

2.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3.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结果的报告;

4.进行大会决议、议案或决定的表决;

5.大会总结。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

(五)对行政领导人的民主推荐或选举权;

(六) 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议建议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凡涉及医院的经营方向、资产运作、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营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职工培训计划和医疗、预防教育、科研、产业、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等重大事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和公积金、保险金的交缴情况。对事关重大投资项目、巨额资金使用、单位迁移、转制等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形成单项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的改革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下属单位和内设机构改革转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等。

第二十八条 审议决定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行使以上三项权利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的书面方案;

(二)将方案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必要时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小组作可行性论证;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分组进行审议,汇总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向行政领导人反馈,修正方案;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方案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

(五)对重大决策方案实行预告制,经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情况再作修正,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实施,每年进行1次。评议的主要对象、内容、等次、工作程序按北京市卫生局党组民主评议干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对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为优秀的和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可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由医务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的10-12%,单数)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设秘书长一人,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院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设民主评议干部组、职工生活福利组、代表提案组、劳动争议调解组等。各专门小组成员三至五人。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担任对口的专门小组的组长。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部分熟悉相关业务的职工参加。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专门工作小组任务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督促检查;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职代会主席团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和临时处理某些重要事项。职代会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包括: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团团长、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及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

召开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联席会议的工作程序是:

(一)工会根据讨论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或邀请提交方案相关负责人会议期间向主席团或联席会议成员说明具体情况;

(二)召集主席团或联席会议,经过质询、讨论等民主程序审议相关议案;

(三)通过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提交可行性方案或决议;

(四)遇不能达成的议案可申请提交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认。

第六章 院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医院内部事务管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实行公开。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联席会议等,也可通过院务会、职工代表座谈会或设置“公开栏”等其它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院务公开要重点突出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分配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交纳情况等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的公开;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公开;医院经营方向、改革转制、医院内部机构设置等重大决策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 部门工会工会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沟通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政工组织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与党政工组织密切合作,齐抓共管,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的指导方针,通过民主管理的渠道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计划、中心议题和议程;

(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各项文件;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项活动安排;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民主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五)民主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和督促行政依法行使职权:

(一)认真听取和审议行政提出的各项决策方案,一经通过,应组织和动员职工认真贯彻执行;

(二)支持行政的业务工作指挥权,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医疗活动有序进行;

(三)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客观公正地对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四)围绕医院发展目标,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献计献策活动,支持行政实现岗位任期目标;

(五)开展协商恳谈活动,争取行政对职代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正确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实施和提案的处理,接受职工代表对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

(一)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知识,提高主人翁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三)发动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五)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等;

(七) 建立与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八)反映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九)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宁南县中医医院工会负责解释。

 


统战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党支部的统战工作,党支部将把医院少数民族、无党派人士中的中高级医务人员作为医院统战工作的主要对象加以关心,壮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医院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把团结好、发挥好民主党派等成员的积极作用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和谐医院的建设目标。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向党外人士征求意见制度 
    1、坚持和完善通报情况制度。党支部每年召开1次统战工作座谈会,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代表等参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通报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及计划措施等。 
    2、坚持和完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制度。医院的有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在出台以前,要通过一定渠道,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意见,重大问题由主要领导出面通报,听取意见。 
    3、医院的阶段性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党政领导邀请党外有关人士进行座谈沟通;党外人士也可就医院一些重大问题向党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也可进行个别交流。 
    4、党支部在医院发展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对照上述人员综合素质和政治愿望,在干部培养、选拔、入党培养与发展方面给予充分考虑。

二、党外人士参加医院有关会议和阅读文件制度 
    1、凡医院举行的有关重要会议,如医院组织的一些全性政治活动和群众性活动,如党员大会、代会、庆、重大节日纪念活动等,一般邀请无党派人士代表、少数民族代表等参加。 
    2、 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党派员学习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和理解委、委的重要部署和决策;帮助和引导党派成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在重大问题上是非分明,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三、与党外人士联系制度 
    1、书记要亲自做好班子中党外干部的工作;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要同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建立良好的合作共事关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党外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充分发挥党外领导干部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党支部会议;
    2、 党支部要建立建立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要加强同党外人士的联系与沟通,经常了解情况,关心本单位党外人员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思想,了解他们的所思所盼,主动帮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3、对于党外人士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党政领导要给予关注,并做好意见建议的处理和情况反馈工作。
    4、党政领导要支持和参加医院重要的统战活动。 
    四、加强对党外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制度
    1、党支部要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重点人才,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认真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和举荐工作。
    2、党组织要关心支持党外人才的教育与管理。实事求是地提供当外人才的工作情况;要大力弘扬党外人才爱岗敬业、治病救人的先进事迹和闪光点;对少数党派成员所存在的缺点与不足要会同党派组织,既严肃指正又满腔热情地给予帮助,努力维护党派组织及其成员的良好形象。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

  (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第五十四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

一、医院党政领导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各项廉政规定和党的纪律。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企业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支付凭证;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公费出国旅游或者变相出国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4、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在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干部;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亲友;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亲友学习、培训费用;为配偶、子女及亲友出国旅游、探亲、留学向企业索取资助;防碍涉及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6、禁止讲排场、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违反规定配备小车、驾驶公车及非工作时使用公车;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二、严格执行“不准违规打麻将和禁止赌博”的规定。

三、对中层干部建立廉政档案,执行廉政谈话。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院党支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院纪委协助党支部抓好本制度的落实。

 

 


防治“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关于防治“小金库”工作的要求,并根据我实际制定了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制度。

一、工作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从源头上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制度,实现管理规范,整治兼顾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教育。坚持教育在先,防范在前,从加强教育引导入手,结合“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查处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教育防范机制,提高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将防治“小金库”的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研究制定防治“小金库”教育工作指导性意见,明确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教育内容、方式方法等。要重点加强对各科室、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将防治“小金库”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行医和财经纪律教育有机结合,强化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观念、廉洁从政意识和财经业务素养;建立完善警示教育制度,丰富警示教育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完善制度。全面总结“小金库”治理工作经验,深入剖析产生“小金库”的原因,找准容易滋生“小金库”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建立完善各项法规制度,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监督管理制度,完善账户、现金、招待费、会议费等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提高资金、资产使用及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完善各项经费列支标准,加强经费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收支、资产收益和票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提高制度执行力。

四、加强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等,规范财务资金支付方式,减少资金使用上的“跑冒滴漏”。推进医院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范医院财务行为。

五、强化监督。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制约,把干部职工监督和行政监察紧密结合,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完善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力度,进一步完善“小金库”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促进医院行政领导及全院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贯彻落实。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

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

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10、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五、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查处职能由支部书记负责。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做好优质服务,树立医院良好形象,特制定医院首问负责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患者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到医院来看病、办事时第一个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一)办事人到医院看病或办事时,首问责任人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大方。

(二)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耐心、细致、周到地解答有关询问。

(三)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是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应主动告知有关科室,必要时应为办事人联系有关科室和责任人。如责任人出差,或暂无责任人,或办理事项要求紧急、以及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办事人答复。

(四)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岗位工作业务和工作程序,不仅要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而且要了解有关科室的职能;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着想、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严格自觉遵守首问负责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将及时予以表扬。

第七条  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教育、通报批评、向办事人赔礼道歉等处理。造成严重纠纷及后果者,视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首问责任人由于主观原因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二)首问责任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故意刁难办事人的、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四)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楚、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明显差错的;

(六)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相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科室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事项。

第三条 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按照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限时办结范围包括:医疗救治、安全生产、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医院在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运行和处置机制,根据医院的性质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运行和管理机制,保证在各类重要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调集足够的技术力量,迅速果断处理事件。

第六条 医院所有工作人员在收到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急救、重大医疗纠纷发生报告和重要会议卫生保障通知时,要迅速记录并立即向院领导报告,经院领导批示后,承办科室负责人、工作人员要迅速组织卫生力量及时赶赴指定地点,按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迅速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第七条 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 l5 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院领导请示、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会议和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按会议和院领导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八条 在医疗工作中,救治工作做到主动及时,急诊接诊时间小于5分钟,危重病人立即接诊。院内急、会诊不超过20分钟,入院病人15分钟内安置妥当。院内急诊建立绿色通道,保证急危重病人得到及时救治。

第九条 医技科室出检查报告时间。医技检查、急诊检验2小时内出报告;平诊、病房检查项目24小时出报告;放射急诊摄片30分钟出报告,普通摄片4小时出报告;常规心电图、影像、超声检查30分钟出结果。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当事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当事人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第十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临时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认为医院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医院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投诉。

 

 


院长接待日制度

 

为增加医院管理透明度,加强沟通交流,知民心,听民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营造民主、和谐、团结的良好氛围,特制定院长接待日制度。

1.院长接待日每月一次,月第一周的周四下午,如遇节假日顺延至正常工作日第一天下午接待地点设在门诊七楼小会议室,如遇特殊情况,由院办公室另行安排。

2.院长、副院长实行轮流接待,由院办公室安排接待顺序。

3.接待群众来访要遵循以下原则:正确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办医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医院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归口办理。

4.院办公室负责做好院长接待日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安排来访者反映问题,同时要做好接待记录,对接待中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督促落实。

5.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解决的要主动予以解决,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先向来访者做好解释工作,待院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后,批转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给予办理和答复。

6.对每次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和处理结果,都要认真填写《院长接待日情况登记表》,需要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给来访人,由院办公室向接待院长汇报处理结果。

7、接待院长和所有参加人员,要尊重来访者的隐私权,为来访群众守密,不得散布来访者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否则将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

 

为增进领导干部理解、沟通思想,交流意见、促进工作,提高班子成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建立本制度。
    一、谈心的原则和基本内容
      1、紧紧围绕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党的建设、医院发展改革工作重点等主题,突出 “讲政治”这个核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相互谈心交心,交流意见、增进理解、凝聚共识,促进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的原则。襟怀坦白,坦诚相待,既肯定成绩,又不回避矛盾,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党政主要领导带头。以坦荡为怀,以本色相见。敞开心扉,深入谈心交心,欢迎同志式的批评,展示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胸襟,“当面锣”“ 对面鼓”, 出于公心,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推心置腹不避重就轻,不回避矛盾,把问题谈开,把不足讲透。
      4、坚持问题导向。直面问题,端正态度,摘掉有色眼镜,摒弃成见,避免从个人恩怨、利害得失、远近亲疏出发看人待事,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愿望,有什么问题就说什么问题,说通思想,解开扣子,扫清顾虑,真诚地提出问题,真心地帮助改正。
      5、把执行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和措施作为重要内容,通过谈心交心,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效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谈心范围
    1、党政主要领导之间;
    2、党政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
    3、班子成员之间;
    4、班子成员与支部书记及分管部门、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之间;
    5、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
    6、支部书记与支委委员之间,支委委员与党员之间
   三、谈心谈话基本方式和要求
     1、谈心交心是领导干部之间平等交流,重点在相互坦诚地征求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上下功夫。一般情况,谈心谈话采取个别谈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集体谈的方式。  党委书记、院长每年与班子成员至少谈心1次,班子成员与科室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1次。班子成员经常交流谈心,不断提高班子及成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领导干部在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准备。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力求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3、谈心谈话中要讲究谈话的艺术,和风细雨,营造宽松的谈话氛围。谈话对象应端正态度,主动、真实地反映自身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虚心接受谈话中提出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下一步打算和改进措施。
      4、谈心谈话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使问题积累、矛盾扩大。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予以采纳,在谈话中要求作出书面回复的事项应尽快回复。
      5、遇下列情况,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干部工作变迁、职务升降、退休时;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干部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干部家庭发生特殊情况时;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服务大局方面出现问题或群众对干部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对领导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通报情况,反馈意见时;干部主动要求谈心时。
      6、领导干部经常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舒缓压力,增进感情,促进工作。党员干部职工有思想波动,可以找任何一位自己信任的领导谈心交心,时间由双方约定。
      7、谈心交心实行层层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负责领导班子成员;班子成员负责分管工作的部门和科室负责人;支部书记负责支部委员、党小组长;科室主任负责本科室每个干部、职工。领导要带头开展谈心交心工作,努力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政治思想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推动医院三个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应紧紧围绕以医疗为中心进行,保证医院建设和改革的正常进行及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关心、理解、尊重、爱护干部,贯彻正面教育与疏导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言传与身教相结合等原则加强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效果。

第五条 依靠专兼职的职工队伍,党、政、工、青各负其责,努力摸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总结在新形势下作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开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面。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医院职工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提高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坚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自觉地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八条 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使职工正确认识国情,明辩是非,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院的方向,树立民族自尊、自信心。

第九条 进行民主与法制的教育,使职工懂法、守法、执法,作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十条 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经常性教育,树立全观念,深入进行“四职”教育,持久开展向白求恩、雷锋同志学习活动,在医疗工作中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良好的院风。

第十一条 对党(团)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及党团基本知识教育,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严守纪律,密切联系群众,经受改革开放的考验,做医院两个文明建设的模范。

第十二条 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扫除“六害”,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三条 做好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各种学习及活动,为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学搞好各种服务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医院党支部、行政领导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研究分析职工各个时期倾向性的思想问题,总结交流经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大小会议相结合,举办多种形式的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坚持抓好对职工每周不少于半天的政治学习。

第十六条 按县委要求定期轮训领导干部的安排,坚持中心学习组的学习,系统学习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

第十七条 按照《党章》,《准则》要求,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进行为政清廉、为医清廉的教育,加强对医疗纪律的有效监督,对违纪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坚持定期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着重对党性、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态度、联系群众、廉政勤政和为医清廉进行评议,促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干部和党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以身作则,起好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表彰文明科室、优秀党(团)员、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明星护士长、明星护士,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条 发扬民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定期召开民主党派、高知、科室负责入座谈会,听取建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办好墙报、黑板报、老干部活动室,组织演讲、知识竞赛、电视、运动会、舞会,开展多种文体活动,通过健康有益的活动,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寓教于乐。

第二十二条 组织职工定期参加义务劳动,利用职工劳动改变医院环境面貌。树立爱院如家的思想。

第四章 体制和队伍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和医院行政领导都要抓思想政治工作,办事机构的各科室都要按分管职能作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科室根据全院的统一安排布置好科内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政治思想作风考核并记录在册。

第二十四条 支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全院应配备一支专(兼)职的政工干部(党务、青工委、人事、保卫等)负责党务及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选调一些比较年轻,优秀的同志充实政工队伍,改变年龄结构,政工干部的工资、福利、职称等与行政业务干部一视同仁,通过短期培训、函授、送党校学习等对政工干部进行培养提高,帮助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为适应我支部党员管理的需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增强党内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章和院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党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每名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本党支部时,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三、参加组织生活会应按照“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 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促进党员相互交流的目的。组织生活会应当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四、支部组织生活会根据需要每一到三个月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和最新会议精神,讨论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通知提前一到二天发出,使党员早作安排,保证会议的出席率和质量。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组织生活会的次数。
    五、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应为支部全体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支委请假,但每年参会次数必须达到该年支部组织生活会次数的60%以上,应做好出席记录。
    六、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议由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检查能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能否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支委一班人的团结,能否深入实际工作、为党员和同学解决实际困难,达到端正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和工作作风的目的。对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支委会委员,支部书记应给予批评教育。
    七、支部书记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党员畅所欲言,创造民主、团结、深刻、进步的会议氛围。因故缺席人可以提交书面发言,由支部书记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支部书记应在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八、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应向党总支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九、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就被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院党委批准;对在六个月内不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要找其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做出组织处理。
    十、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如有违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情况每年召开4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

3、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本支部工作需要确定,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通知全体党员,让党员做好准备。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需要做出决议的,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5、参加会议党员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决议有效。

6、支部党员大会主要内容

⑴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支部贯彻意见。

⑵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支部工作的计划。

⑶听取、讨论和审议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⑷党员开展思想交流及批评与自我批评。

⑸讨论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⑹提出对党员的奖励表彰和处理意见。

⑺支部换届选举。

⑻对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改革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一般情况每月召开1次,遇有紧急和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2、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参加。

3、召开支委会必须有2/3以上支委参加,否则不能召开支委会。

4、党支部书记要做好会前准备,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每位支委。

5、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正确意见,形成决议并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支委贯彻落实。

6、支委会的主要内容是

⑴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和指示精神,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办法、措施。

⑵分析党员队伍、职工队伍思想状况,制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⑶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新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党员表彰和处理意见,以及党小组工作。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每月召开1次,若有特殊任务,可以随时召开。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小组会,应提前请假。

2、党小组会主要内容

⑴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的章程和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⑵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的措施。

⑶接受党员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⑷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⑸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解决党员思想作风上的问题。

四、党课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组织好党课教育,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1、党课教育形式:采取系列讲课式、主题报告式或微型党课等。

2、党课教育应把握五个要点:内容新、观点明、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形式灵活。

3、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党课教育计划,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包括医院党委和党支部组织的)党课教育,也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份子。

4、党课教育的主要内容:党课教育内容要以《党章》为基本教材,既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也可以结合医院中心任务和党员思想实际确定内容,注意正确性、针对性、生动性。

⑴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

⑵党和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教育。

⑶与时俱进,增强党员先进性教育。

⑷医院发展与管理理论、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五、基本要求

“三会一课”的基本要求:必须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同时尽量灵活多样、生动活泼、注重实效

 

 

 

 

 


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党内生活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主题党日”活动制度。

一、组织形式。“主题党日”活动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原则上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根据需要或特殊情况,也可由卫计院党委统一部署安排。

二、时间安排。每月至少固定天作为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开展活动。原则上确定每每月9(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活动时间由支部另行安排。

三、活动内容。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要紧扣“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贴近党员思想工作生活实际,与“三会一课”紧密结合,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活动:

1、组织学习讨论。深入学习党章党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传达中央精神和省委、、县委要求,定期开展学习讨论,帮助党员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2、开展现场教育。充分运用红色资源、警示教育基地,通过诵读党章、重温入党誓词、参观革命纪念地等形式,深入组织开展现场教育。

3、开展党性分析。严格执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组织引导党员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进行党性分析,明确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4、民主议事决策。研究决策党支部年度工作、阶段性任务、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严格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5、服务党员群众。组织党员开展志愿服务、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等活动,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落实党内关怀帮扶制度,帮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党员活动日制度

 

1、活动时间。党支部每月一般组织党员活动一次,每次活动一般不少于半天。因医院工作特殊性,党员活动日与主题党日时间列为同一天

2、活动对象。除按规定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外,所有党员、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本支部的党员活动。要注意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活动。党支部的党员活动率要保持在85%以上。

3、活动内容。党员活动主要内容与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相同,还可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本单位须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确定活动内容。每次活动应有一、二个重点。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4、活动形式。党员活动以本支部为主,也应积极参加上级党委召开的党员大会。党活动可集中学习或过民主生活,可组织外出学习参观,也可落实党员责任区、为群众办实事;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可组织观看党员电化教育片,也可邀请先进模范人物和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等等。要根据内容确定形式,把党员活动的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生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吸引党员自觉参加活动,提高活动的成效。

5、要落实党员活动日制度“四个有”。即: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必备的电教设备、有齐全的台帐记录、有扎实的指导督查措施。  

6、要如实记载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党员出勤率等情况。党活动的台帐要有专人记录、保管。要把党员参加活动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依据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增强医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激励广大党员发挥作用,为我院更好更快发展提高坚强的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地评议党员同志。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蓄意整人。

      (二)民主自由原则。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

      (三)群众参与原则。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测评,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

      (四)标准统一原则。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情况对每名党员投票测评,“优秀”票高于80%的,可初步评为“优秀”,“优秀”的比例不得超过参评党员的10%;“优秀”+“合格”得票高于60%的,可初步评为“合格”;“优秀”+“合格”得票低于50%,且“基本合格”超过35%或“不合格”低于15%,可初步评为“基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得票超过50%,且“不合格”票超过30%,可初步评为“不合格”。群众代表测评票作为对党员提出评定意见的重要参考。

      (五)教育为主原则。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立足于教育转化,引导他们认真整改。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及时做出处置。

      二、评议对象

      党组织关系在县中医医院的全体党员。其中,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参加评先评优;流动党员原则上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三、评议内容

      (一)理想信念。1、是否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信念;2、是否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3、是否对党忠诚,自觉抵制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1、是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是否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3、是否坚守党性原则,坚决维护党的光辉形象。

      (三)宗旨观念。1、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2、是否廉洁自律;3、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主动服务群众,自觉维护群众利益。

      (四)组织纪律。1、是否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及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2、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做到令行禁止;3、是否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稳定;4、是否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恪尽职守。

      (五)党员作用。1、是否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是否为医院树立良好形象;3、是否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4、是否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道德行为。1、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是否自觉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义务;3、是否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生活积极健康,勤俭节约。

      四、评议办法

      支部每年都应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采取“一会三评”(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办法,对每一名党员逐一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一般放在年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在民主评议党员前,党支部要预先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学习教育、谈心交心、征求意见、准备自评互评发言提纲,对每一名党员一年来的综合表现进行实实在在的摸底了解,注意掌握每个党员的政治思想、发挥作用、遵守纪律、联系群众等情况。

      (二)支委初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对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突出的优秀党员、有不合格情形的党员作出初评,并撰写《党员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对初评为有不合格情形的党员,支部书记要与其进行思想沟通,为组织生活会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民主评议做好准备。

      (三)大会评议。及时召开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到会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同时可以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会议议程为:一是通报情况。会上先通报《党员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对表现优秀的党员进行表扬,对有不合格情形的党员进行通报说明。二是开展评议。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民主测评四个程序开展评议。个人自评要严格自我剖析,深入进行党性分析。有不合格情形的党员,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进行解释说明或申诉。党员互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敢于拿起批评的武器,特别要对有不合格情形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促进提高。领导点评一般由支部书记和到会指导的上级领导负责,支部书记要根据支委会研究的初步意见,对每名党员进行逐一讲评,初步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民主测评由支部全体党员和参会群众代表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情况对每名党员进行投票测评。三是表态发言。每名党员在领导点评后,都应及时发言表态,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并诚恳地作出整改承诺。

      (四)支部决议。党支部要根据评议和测评情况,及时召开支委集体研究,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形成对每个党员评议的决议,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登记表,报院党委审查。

      (五)谈话反馈。支委会经过研究,形成对每位党员的综合评价意见后,支部书记要带领支委会成员分别找全体党员谈话,逐一反馈党支部综合评价意见和评定等次,客观公正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并善意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努力方向。

      (六)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报卫计系统党委给予表彰。对民主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对丧失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予以除名。对民主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采取诫勉谈话形式处置;对被评为基本合格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对被评为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违反党纪国法的不合格党员,移交纪检等部门处理。

 


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以下主题进行对照检查,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4、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的情况。

6、其他重要问题。

、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结合实际情况随时召开,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参加所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的同时,必须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会前准备

1、根据当前中心工作和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好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并提前报卫计党委,以便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派人参加会议。由党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应到会人员。

2、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日期确定后,支部书记应与班子成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坦诚交流思想,为开好会议做好充分准备。

3、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由书记如实反馈给本人。领导干部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重要问题应向上级报告。对所征求的意见,必须如实反映。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检查,深刻剖析。

4、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是党办公室主任,非党院领导应列席会议。党办公室主任书负责记录并存档。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认识,认真检查存在的问题。每个同志都要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或错误,严以律己,襟怀坦白,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深刻剖析思想根源,真心实意地搞好自查自纠。要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防止和克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或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现象。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与人为善。既要克服好人主义、自由主义,又不闹无原则纠纷。

2、对批评实行“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压制批评,不准打击报复批评者。违者,必须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严肃查处。

3、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及时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督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不得隐瞒不报或袒护包庇。

4、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对虽有违纪问题,但能主动检查,积极纠正错误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五)会后整改

1、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党办公室负责起草好会议情况报告并准备好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由党办公室向卫计党委和组织部报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会议的基本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2、民主生活会中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适合公布的,可用适当形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3、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逐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班子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班子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上的意见,制定个人加强党性修养、端正思想作风、改进工作的措施。

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解决得不好的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

 

第一条 根据评议对象的岗位职责,将德、能、勤、绩、廉、学等项评议内容适当量化,分项设定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 评议领导小组成员与被评议班子成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条 开展党员评议支部班子成员主要是对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特别是对工作成效进行评议,重点是: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情况。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推动医院工作的情况。

(三)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四)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严守法律和法规,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工作情况或多数党员认为有必要评议的情况。

第三条 党员评议支部班子成员主要采取以下方法和程序:

(一)征求意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由上一级党组织听取党员对支部班子成员的建议和意见。

(二)述职测评。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党支部书记代表班子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班子成员对各自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之后,在全体党员中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特别是工作成效进行民主测评。

(三)座谈评议。召开由党员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支部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进行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价,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议意见。对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和座谈评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形成对支部班子成员的评议意见。综合评议结果设定优、良、一般、差四个档次,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反馈。

(五)制定整改措施。根据党员对支部班子成员的评议意见,支部班子成员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次评议的述职内容。整改措施要向党员群众公布。

(六)语言结果运用。评议结果要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接受党员监督,并作为对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议结果为“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的支部班子成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党员对支部班子成员的评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底。评议工作由院党支部具体负责,评议前一周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评议会议并指导工作。评议工作可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一并进行。

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党员队伍中的一些矛盾、问题通过谈话解决;一些好的建议、意见有效表达,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党内监督的职能及作用,党支部要了解掌握支委、以及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采取党组织谈话的方式加以解决,有严重问题的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谈话由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召集。

二、党组织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支部书记每年至少找支委委员及部分党员谈话谈心1次,支委委员之间每年至少谈话1次,支委委员每年至少与党员谈话1次。谈话的目的是为了沟通思想、理顺情绪、了解情况、解决矛盾、提醒注意、增进团结、征求意见、批评指正、改进提高。

三、党组织同党员谈话时,既要对被谈话人的工作成绩和好的方面加以肯定,也要指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对新到任的同志,要讲明岗位职责,工作、生活中需注意的问题等。

四、同党员发展对象谈话时,既要了解被谈话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外,还要指出发展对象存在的主要不足,教育其如何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五、党员队伍中情绪低落或出现问题及苗头时,党组织要及时找党员群众谈话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六、党组织谈话要做到以诚相待,客观民主,实事求是和有助于团结的真诚愿望,并做到耐心细致,不急不躁,不怕反复,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待时机成熟再解决。

七、党组织谈话要讲究策略,要善于选择时机,找准问题的突破口,因势利导,针对不同人的不同性格特点,采取不同的谈话办法。

八、党组织要做好谈话记录。

 

 


党员示范岗制度

一、党员示范岗的创建,是加强党员宗旨教育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党员示范岗创建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党员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党员示范岗要在学习、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岗位需要和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党员示范岗要做改革的先锋、业务的能手,带头实践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议和决定,带头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用一流的工作态度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四、党员示范岗要努力专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能在日常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

五、党员示范岗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合规操作、依法执业。

六、党员示范岗要带头弘扬正气。自觉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七、党员示范岗一人一岗,示范岗党员通过设置桌牌形式,表明“党员示范岗”身份,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八、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对党员示范岗检查一次,并广泛征求党内外的意见和建议。对示范作用发挥好,群众口碑好,工作业绩突出的优先评选优秀党员,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示范作用发挥差,群众有意见,工作无起色的,取消其党员示范岗的称号。

九、党支部对党员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一年一评比,对表现优秀的可联任。

 


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第一条  面对新形势下党支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党支部建设,进一步规范党组织负责人培训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考核的目的

1、进一步明确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党组织负责人对党支部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责任感。

2、帮助党组织负责人熟悉医院的中心工作和自己的工作职责,了解和掌握党支部建设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党支部工作有关的党务工作知识,以提高党组织负责人应具备的素质。

3、认识党支部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加强建设的目标要求,提高党组织负责人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的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从而整体推进党支部建设。

第三条 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

1、学习卫计党委关于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文件和指示精神,明确党支部的地位和任务,进行热爱党的工作、扎扎实实做好党支部负责人工作的教育,加深对基层党组织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的了解和认识。

2、学习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了解履行党组织负责人职责所必须的有关党务工作知识,对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形成比较合乎实际的思路和做法。

3、学习先进党支部的工作经验,请有经验的党组织负责人介绍工作体会,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参观考察,学习先进,找出差距,明确加强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4、紧密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开展党支部工作,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提高党支部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四条  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考核的方式

1、培训采取参加卫计党委、县委组织部及上级党组织集中培训、考核的方式进行。

2、培训采用学习理论、专题讲授、经验交流、学习考察和理论研讨等形式,总之,按照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方式接受培训。

3、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及县卫计系统党委统一组织考核。

第五条 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考核的要求

1、医院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党组织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积极协助卫计党委和州县组织部落实每期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负责人名单和培训期间的有关工作。

2、党组织负责人在接到培训通知后,要提前安排好工作,做好参加培训的准备,保证按时、按规要求参加培训。

3、党组织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考核。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我党生命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密切党群关系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光荣传统,以保持党组织同群众的经常联系,特制定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

一、联系服务群众的内容: 
    (一)积极宣传并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二)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搞好同志间的团结;   
    (三)经常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引导群众树立主人翁思想,帮助群众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五)关心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联系群众的范围: 
    一是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考察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二是一般的群众。主要是关心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开展帮扶活动。 
    三是困难群众。主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思想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联系群众的途径: 
    (一)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对党支部、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的建议和意见,听取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二)领导干部应坚持深入基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三)党员联系群众可采取个别走访、谈心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并尽可能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逢重大节日和重大情况,要有组织地进行送温暖、慰问活动。

 

 


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成果,使党员教育管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确保先进性教育常抓不懈,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思想实际,经党支部讨论,制定医院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系列讲话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党员先进标准的时代性、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性、立足本院的特殊性、讲求先进性教育成果的实效性,用发展的观点、实践的观点,深入研究,大胆探索,认真总结,建立起一整套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和满足新机制。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的作用,从而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之中,用制度建设解决系本支部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用制度建设推动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使党组织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团结带领、勇当先锋,创造成长。

    二、主要内容

   (一)以提高党员素质为目标,构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机制

     1、教育培训内容。党支部要按深化创建学习型活动的要求,制定学习计划,规定具体学习篇目和内容,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本理论教育。包括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二是理想、信念和宗旨观教育。三是道德品质教育。四是组织纪律教育。五是执政能力教育。六是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教育。

     2、教育教训的方式和时限。一是正面教育。坚持支部集中学习制度,坚持支部书记每季度党员干部职工上一次党课制度,设立专门的理论学习板块,展示学习成果。二是互动教育。以支部为单位,在过好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保持党员先进性的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三是自我教育。党员结合实际,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交流主题,在支部的集中学习会上进行‘述学“,使党员学习由组织引导转为自觉行为。

     3、教育培训成果的评估和运用。党支部采取书面测试、民主测评、查阅笔记等方式,对党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建立党员学习档案,合理运用考核评估结果,把党员参加学习的情况和学习成果作为对党员测评的重要依据,与党员民主评议、先进评比挂构,促使党员提高学习深度,提高学习效果。

     4、教育培训的管理。加强党支部和组织部负责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培训管理,实行党员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员在教育培训中的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学习材料、学习时间学习成果进行检查和认定。

     (二)以加强工作作风为目标,构建党员联系基层文化机制

建立完善建议和意见定期征求制度。一是健全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实行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负责人谈心谈话制度,在谈心谈话中相互征求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二是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在每年度的民主评议和每次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健全完善定期走访制度。定期走访县直有关部门、老党员和服务群众对象,广泛征求他们对支部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以服务发展大局为目标,构建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机制

     1、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班子的表率作用。一是完善党支部学习制度,建设清醒坚定的领导班子。坚持每月一次的领导班子学习制度,使班子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把上级精神与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团结协调的领导班子。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来建立和完善班子内部的议事制度和决策机制。凡属全局性工作,凡属党员干部的推荐、人员变动、财务大项开支重大事项,都要由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切实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党组织建设当好表率。

     2、坚持抓大事实事。党支部一班人要充分发挥先挥模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为全的工作开展和大事实事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一是建立大事实事专题推进制度。根据年初制定大事实事推进方案,明确负责每项大事实事推进责任领导、责任科室以及完成时限。二是完善大事实事推进工作的考核评比制度。党支部要将大事实事推进责任目标逐项分解,根据年初制定责任制目标管理要求,确定完成目标的奖惩制度,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四)以促进医院各项工作为目标,构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机制。

     1、坚持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对党员进行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

     2、坚持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一是落实党员干部管理监督责任制,党支部负责对内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评。二是突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重点确定党员干部的“工作圈”和“生活圈”作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内容。三是定期通报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情况。每年度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每名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对于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情况,进行及时通报,以使党员干部间进行互相监督,使本单位都了解每名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了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

    3、坚持党员自我检查自我约束制度。以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度召开医院党员干部述职大会,每名党员干部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议。

    三、保障措施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由党员学习培训、教育管理、监督约束、作用发挥等方面的一系列机制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立度,强化措施,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党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工作中,确保长效机制的工作正常有效的运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党支部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提高本单位党员素质,全面提高党员队伍建设水平的需要,是进一步强化本单位党建制度建设,巩固先进性教育工作成果的需要。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党员充分认识建立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执行、落实长效机制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组织好本单位党员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和宣传,使本单位广大党员全面了解各项制度内容,明确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增强执行、落实长效机制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长效机制高水平、高效率运行。

    (二)加强领导、履行责任。要围绕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这一总体目标,切实加强对确保长效机制制度运行的领导。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机关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仅要带头执行落实好各项制度,还要继续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执行落实好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要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确保机制运行责任制真正发挥效用。

   (三)开拓创新、务求实效。长效机制本身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需要日趋加以丰富完善的。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健全完善、丰富发展长效机制的各项制度,避免制度的保守和僵化。要加强党内交流和党外群众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研究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用制度为长效机制的健康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广阔发展空间,用制度来及时总结、强化巩固长效机制所取得的成效,不断巩固和扩大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成果,提高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水平。要加强制度建设的研究和探索,注意结合形式变化和工作推进的新要求,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充实、调整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使之成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真正起到提升医院党员素质、推进医院工作、努力促进医院内各项事业发展的目标。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把“入口关”,严格履行入党手续,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党员质量。

二、发展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党支部在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转正中,全部实行无记名投票,当赞成票达到规定的票数后方能通过,并报党委审批。

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确定,以党支部为单位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民主推荐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到会党员人数不少于本党支部总人数的80%,对赞同票达不到总票数50%以上的,不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

党支部在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由80%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总票数50%以上的,才能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预备党员转正提示制度。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一个月对其进行提示。提示内容包括: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按期转正和转正的时间,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规定程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完善的入党材料等,同时提示将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情况及时上报审批。

四、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发展党员责任制,明确入党介绍人、培养考察人、党支部书记职责,严肃组织纪律,规范责任人行为;二是对责任人的失职和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中,对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党纪处分;对党组织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散处理;对弄虚作假、伪造入党材料的,取消党员(预备党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属组织责任,本人确实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对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考察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给发展党员工作造成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考察人的责任;对党支部不按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和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追究其支部书记责任。

 

 


入党积极分子储备制度

 

按照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为确保我发展党员工作科学、规范、有序、稳妥推进,切实提高党员质量和队伍纯洁。根据“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培养对象

按照“三推一定”(群众推选、群团组织推优、党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确定)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党委备案。

二、确定培养人

考察对象确定后,党支部都要指派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人,对其进行具体教育培养。培养人应相对固定,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党支部应重新指定培养人。

三、考察时间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如考察过程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支委会要研究终止对其培养考察。

四、考察内容

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着重考察入党对象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能否为党和人民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积极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考察方法

要通过查阅个人档案、同本人谈话、听取群众反映和平时的工作表现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情况要按要求随时做好记录。

六、搞好教育

凡党支部组织的上党课、思想政治和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均要吸收积极分子参加。机关党委每年对考察对象组织一次集中培训,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员意识。

七、定期检查

党支部要定期检查培养教育情况,对培养人的工作进行讲评,对发展对象的成长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八、确定发展

培养人对考察对象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培养,认为已符合入党条件,向支部提出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申请。党支部要进行认真研究,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

为了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党的凝聚力、号召力,使更多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对党的了解,尽快跨入党组织大门,党支部特制定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制度。

一、按照组织发展程序,由党小组提名,支委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二、入党积极分子一经确立,支部应立即选派专人作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

三、联系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对所帮助人应以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予以关心、帮助,定期向支部反应所联系人的实际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应在联系人帮助的基础上定期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材料。

四、积极分子如对自己的联系人有意见或建议,应按程序向组织反映。

五、联系人应密切联系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对所联系对象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支部提出建议,杜绝自由主义现象。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核制度

 

一、申请入党同志(28周岁以下青年须由团组织推荐)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批准,并及时予以公示。支部委派两名正式党员对这些同志进行培养、教育、考察。

二、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参加党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和支部学习,认真听党课,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党组织要对积极分子进行考察(每半年一次),培养联系人应及时向支部汇报积极分子情况。

三、培养联系人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个别谈心等方式,了解其思想动态,宣传党的知识,帮助其提高认识,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对批准考察一年以上且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可向支部建议列为发展对象。

四、党支部对批准的预备党员在一年的预备期内,通过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分配工作任务、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定期谈话等方式加强培养教育。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作风情况,入党介绍人每半年向支部报告考察情况,以帮助其进步。

五、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将通过与群众座谈、用测评量表测评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其进行考核测评。


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制度

 

一、基本要求

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以便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培养自己的组织观念、提高思想觉悟。

要求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以书面形式撰写思想汇报,原则上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同时在参加了重大活动和学习、国内外发生重大政治事件之后,也应随时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

同时提倡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志自愿写思想汇报。

二、思想汇报的书写格式及内容

(一)格式

1.标题。居中写“思想汇报”。

2.称谓。即汇报人对党组织的称呼,一般写“敬爱的党组织”。顶格书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后面加冒号。

3、正文。写思想汇报,要结合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向党组织反映自己的真实思想情况。

4、结尾。思想汇报的结尾可写上自己对党组织的请求和希望。一般用“恳请党组织给予批评、帮助”或“希望党组织加强对自己的培养和教育”等作为结束语。

在思想汇报的最后,要署名和注明汇报日期。一般居右书写“汇报人×××”,下一行写上“××××年××月××日”。

(二)内容

具体内容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而定。

1、如果对党的基本知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的学习有所收获,便可以通过思想汇报的形式,将学习体会、思想认识上新的提高及存在的认识不清的问题向党组织说明;

2、如果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有什么看法,也可以在思想汇报中表明自己的态度,阐明自己的观点;

3、如果参加了重要的活动或学习了某些重要文章,可以把自己受到的教育写给党组织;

4、如果遇到国内外发生重要政治事件时,则要通过学习提高对事件本质的认识,旗帜鲜明地向党组织表明自己的立场;

5、如果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产生矛盾的问题,可以把自己有哪些想法,如何对待和处理的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6、为了使党组织对自己最近的思想情况有所了解,要把自己的思想状况,有了哪些进步,存在什么问题以及今后提高的打算写清楚。

7、其他。

 三、写思想汇报应注意的问题

1.思想汇报应是真实思想的流露,最重要的是真实,切忌空话、套话、假话,做表面文章。

2.写思想汇报应根据不同时期的思想认识状况集中汇报,或将认识深刻的一、两个方面的问题谈深谈透,不要罗列多个方面的问题泛泛而谈。

3.写思想汇报要密切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不要长篇大段地抄录党章、报告、领导讲话和报刊文章的内容,防止形式主义。

4.写思想汇报要实事求是,对自己做一分为二的评价,不但要对自己的成长进步进行肯定,而且要找准存在的不足,敢于向党组织暴露缺点和问题。


教育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

1、对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及时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及家庭情况搞好政治审查,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为考察写实人,对该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和写实。

2、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写一篇思想汇报,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3、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写实人要定期和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入党的动机是否明确,态度是否端正。同时,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在思想上尽快成熟。

4、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参加上级党组织和医院党支部举办的积极分子培训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群众意愿,确保党组织民主、科学决策,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事关本院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等事项。
    二、 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工作实行预告制和决策内容通报制,对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进行事前预告,将需要决策的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的范围提前通知给征求意见对象,使征求意见和参与决策的党员群众对决策事项有充分的了解。
    三、征求意见的对象要涵盖事项涉及的党员群众各个层面,避免征求意见面偏窄、人数偏少的问题,并注重开拓新的渠道,面向更多的对象征求意见。
    四、实行社会公示、听证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更加广泛地征求和倾听群众意见,使群众更好地了解和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

 

 


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省州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院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保留补贴等各项收入之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职业年金、医保费、大病统筹费、会费和个人所得税后的实发金额。

事业编制外的其他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之和,扣除个人养老金、个人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医保费、大病统筹费、会费和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2.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缴纳党费由卫计系统退休协会统一规定。

4.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6.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院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7.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医院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高教工委、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9.党员应当增强党性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每月领取工资后一周内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收缴后交分党委(党总支),再由分党委(党总支)汇总后于每月底前上缴医院财务处。

10.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制作费;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餐费(仅限工作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费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老党员是指:建国前入党和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党费管理

1.党支部所收党费全部上交卫计党委,支部未留结余。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院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3.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医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相关事宜由医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共产党员行为规范

一、带头讲党性,自觉接受医院党组织的领导,对医院党组织分配的各项工作,要不打折扣地去完成。

二、积极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医院干部职工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要到责任区经常联系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及时解决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自己解决不了时,要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以保证问题及时解决。

四、要带头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使医院干部职工能够及时了解党和政府的决议、决定,以保证政令畅通。同时要带头执行医院党组织的决定,保证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要按时参加医院党的组织生活,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带头改进作风,思想上求实创新,工作上振奋精神,生活上勤俭办事。

七、带头坚持原则,用党章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戒除不良嗜好和行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

切实做好党内帮扶关怀激励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激励机制

(一)建立责任激励机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抓基层党组织建设,并认真抓好落实党建工作目标任务。

(二)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党支部每年对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时分类进行表彰奖励。加强对优秀党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培养广大党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党员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物质激励机制。对在党建工作中作出一定成绩或所做工作具有一定创新性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典型, 予以物质奖励。

二、党内关怀机制

(一)建立经常性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工作人员之间、党支部书记与党支部委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并坚持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制度。做到在党员遇到困难、发生矛盾、出现失误、存在问题、提拔使用等情况时必须进行谈话。谈话形式既可以单独谈心,也可以集体谈话。

(二)建立走访慰问制度。每年春节、“七一”等节假日或党员患病住院、家庭发生意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有较大思想波动时,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进行走访慰问,以体现党组织的温暖。

(三)建立生活关怀机制。研究探索建立党员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制度和关心老党员、流动党员制度,形成党员遇事有人管、困难有人帮、问题有人解决的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增强党员的归属感。

(四)建立政治关怀机制。重视党员的成长进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党组织的换届选举、重要事项决定、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等党员关注的问题都要进行公开,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党内帮扶机制

(一)建立困难党员信息台账。结合党内年报统计,对生活困难、独居、老弱病残等困难党员做好登记工作,为开展党内帮扶工作提供准确信息。通过日常的关怀帮助,使困难党员始终处在党组织的关爱之中。

(二)建立党内结对帮扶制度。开展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者行动等活动,对困难党员要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对帮扶点的困难党员要积极开展互助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

 

参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每年底,党支部分别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实现机关党员间批评与自我批评全覆盖。

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联系、分管党组(部室务会、委员会)成员、党委委员到会指导,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通过、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实现党员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全覆盖,有效解决党内矛盾、化解党内分歧。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基本内容

(一)上年度问题整改情况

(二)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对党忠诚老实,对党组织讲实话、讲真话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在转型跨越、巩固提升中,担当负责攻坚克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在纠正四风不止步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方面

(八)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二、准备工作

  认真做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准备工作,是保证会议质量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党支部书记与上级组织沟通情况,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的意见。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确定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本支部每个党员的思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要求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谈心,征求意见,找出问题和不足。

(四)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党员,让党员安排好工作和其他事宜,保证按时参加会议。

  (五)党支部中有党员领导干部的,应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他的意见,在会前反馈给本人。

   、注意事项

  开好组织生活会,除按照一般的程序和方法外,还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主要方法,也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重要一环。因此,要教育党员既要勇于解剖自己,开展自我批评,又要以对同志、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敢于批评别人。

  2.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对同志存在的缺点和错误,要从负责的、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批评,并以解决问题、增进团结为目的,反对抓住问题不放、无限上纲、伤害同志的做法。党员听取别人的意见,要做到闻过则喜。别人批评对了,要虚心接受并及时改正;别人批评错了,可以说明情况,但不能拒绝别人的批评,更不能采取抵制和报复的态度。

  3.党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组织生活会能否开好,与党支部书记关系很大。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身作则;要善于引导,讲究方法;要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要打消顾虑,敢于提批评意见。

  4.做好组织生活会的记录。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做好记录需要注意几点: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要写明会议名称、次数,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出席、缺席(说明原因)和列席人员名单,主持人、记录人等;尽量采取详细记录法,也可根据情况,把详细记录和摘要记录法交叉起来运用;记录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要避免遗漏;记录要由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5.要搞好整改,做好思想工作。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和每个党员都要根据会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具体明确、简便易行,并下决心进行整改、认真落实。对会上受触动较大的党员,会后要找其谈话,听取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意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社情民意收集研判制度

 

收集、研判、反馈社情民意,是人民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可以增强医院工作的活力,提高医院干部的素质,帮助县委县政府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全面掌握实际情况,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还可以起到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凝聚力量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了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的作用,切实做好医院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每年6月、12月,分别围绕本部门(单位)、系统相关的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部署及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等收集和反映相关意见建议。

会前,要从纪委、法院、信访等部门收集涉及本单位(部门)的投诉、行政诉讼、信访等情况。

会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卫计党委汇报相关情况,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会后,支部梳理汇总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送党组(部室务会、委员会)研究审定后交相关科室办理,并跟踪督促办理落实情况。

 

 

 


党务干部递进培养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务干部的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卫计系统党委建立党务干部递进培养制度。

1、搭建后备干部和优秀干部递进平台,由支部结合后备干部和优秀干部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群众公认等情况,选取优先担任党组织委员。

2.配强机关党务干部。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才优先担任党组织委员。后备干部和优秀干部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全身心地做好各项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升党建工作水平夯实自身的理论基础。

3.强化党建业务培训。采取县直工委集中组织培训、各党委(总支)定期开展培训、党支部常态化培训等方式,加强党务干部业务培训,并以适当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试、考核,切实提高机关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建业务能力。

 

 


组织生活记实制度

 

为切实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动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主体作用,强化党员党性意识,保证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规范落实,特制定专题组织生活会记实制度。

一、记实内容。党组织利用召开的“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以及组织开展的固定党日、主题党日、志愿服务、党性实践活动等党内组织生活全过程详细记录,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会,领导干部至少每年讲一次党课,主动参加支部的学习、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评先评优的记实。对党员领导干部未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事由进行记实,未按规定参加的进行提醒约谈、批评教育。

二、记实形式。党组织要规范统一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活动记实手册。逗硬落实考勤、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记实,对无正当理由未记录或未按要求记录的进行责任追究,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支部书记和党小组组长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并报党组,做好专门记录。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违反常规党纪的移交纪委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关要求。一是严肃认真记实。支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和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严格如实记录,做到一会一记、一事一记。二是严格审核把关。支部书记要对党组织生活和党员活动记实手册内容审核把关、检查核实,确保记实内容真实、完整、规范。三是逗硬落实考勤、会议记录责任,使用专门会议记录本,指定专人记录党组、各党委(总支)、党支部、党小组会议,对无正当理由未记录或未按要求记录的进行追责。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和党小组长及时进行提醒,并报告各党委(总支),做好专门记录。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违反党规党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创先争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支部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支部创先争优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章》标准和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围绕党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

二、工作目标

实施机关“筑底强基·凝聚民心”党建工程,要注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在广泛开展“星级党员、红旗支部、示范党委”“党员四问、六带六争、党员示范”等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先争优活动,按月评选“红旗科(股)室”。支部每月从单位科(股)室中提出“红旗科(股)室”建议名单,报党组(部室务会、委员会)审定后,发放流动红旗或进行挂牌。

三、评比条件
 “红旗科(股)室”的基本条件是: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定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2、能团结、带领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习近平一系列讲话和十九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开拓前进,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3、科(股)室党员党性强、作风好、廉洁奉公、团结协调,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突出。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能经常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党员能很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5、党内政治生活能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
   四、评比方法
  “创先争优”活动每月由党支部结合年度“年考月评”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党员管理进行一次分析、评比。

1.各单位要细化制定“红旗科(股)室”创建方案和考评细则,报直工委审批后执行。

2.召开“筑底强基、凝聚民心”月会,纪检组长党建工作进行评估,推荐建议本支部该月“红旗科(股)室”优秀名单,由各位党员发表意见或建议,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讨论通过支部该月 “红旗科(股)室”名单报党组审定后,发放流动红旗。

3.“红旗科(股)室”评选比例原则上按不高于20%的比例评选。

4.“红旗科(股)室”评选结果作为科(股)室”负责人评优、选任的重要依据。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八、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支部对党员的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班子成员直接联系服务一线科室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作风,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院领导带头深入临床一线,每位院领导分管一片,中层干部深入一点,做到总揽全,分片负责,主动服务,科学决策,在促进各科发展的同时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

一、协助科室认真学习医院下发的文件精神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院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了解科室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党员干部深入科室要了解党支部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先进典型,及时向院党支部汇报。

二、坚持深入临床科室听意见、送温暖、解难题的服务举措,围绕科室在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倾听职工的呼声。把问题协调解决在基层。如不能及时解决,要逐级向上级汇报。坚持做到把基层的困难带上来,把解决的方法送下去。

三、深入了解科室工作的新举措,好人好事,职工关注

的热点。科室专家及业务骨干的身体状况,切实为科室做好服务。

 加强科室医疗安全宣传、检查,及时发现科室管理、医疗安全等方面隐患,及时协助解决,及时汇报反馈。

五、院办定时查看院长信箱,及时收取意见。

六、定期召开深入科室汇报会,协调解决临床一线实际困难。

 


支部书记就

党建工作向党员群众述职并接受

民主评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央和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建立中医院党组织书记就党建工作向党员群众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着力强化各级党组织书记的管党意识,落实管党责任,提高管党水平,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围绕“五个好”、“五带头”,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主要原则:一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把评议方式、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向党员群众公开,接受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二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述职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三是促进工作的原则。要围绕中心、服务大,促进本地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四是创先争优的原则。把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作为主要内容,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激发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

二、主要内容

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的建设的部署和决定情况;发挥党组织在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促进事业发展方面的情况;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开展党组织活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其他需要述职的内容。

三、参加述职评议会议人员范围

参加人员为本单位党组成员、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四、方法步骤

1、述前准备。党组织书记明确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主持制定基层党建年度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年初,向上本单位党员、群众承诺年度目标和具体措施,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布,接受监督。年终,党组织书记对照述职的主要内容、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初承诺的内容,全面进行自查,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2、述职评议向本地本单位党员群众述职,由本级党组织书记主持,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

3、实地考评。对照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有关资料、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和进行民意调查等方法,对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4、综合评价。根据述职评议和实地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综合评价要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公认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

5、述后整改。采取适当方式通报述职情况,公布评议和考评结果。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整改,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政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严重工伤、重大群体事故、中毒、意外伤害、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多科室力量抢救患者、伤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

(三)紧急手术而患者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首次开展重大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应用。

(五)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等重大医疗不良事件。

(六)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七)科主任、医疗小分队成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八)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九)患者死亡,申请进行尸体解剖。

(十)发生急性中毒和严重职业病。

(十一)发生输血反应或输血错误。

(十二)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十三)急诊室重大抢救,各科室危重患者抢救。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院办请示报告。

(一)重大经济开支报批。

(二)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三)科主任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四)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药剂科请示报告。

(一)临床新药申请使用。

(二)发生药物不良反应。

(三)贵重药品、成批药品变质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学工程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丢失、损坏贵重器材。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请示报告。

(一)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二)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保卫处请示报告。

(一) 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二)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报告方法:

(一) 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特殊情况应先通过电话报告。

(二) 有报告方式要求的,应按专业要求的方式(填报表格、卡片等)及时限报告。

第八条 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民主决策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特制定县医院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范围

1、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党支部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大决策出台;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职责;

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党员干部的考评推优与惩处;

4、党支部其他重要事项和上级党组织安排的重大事项。

(二)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

1、民主决策通过党支委会议或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

2、重大决策会议的举行须由主持人或办公室在会前通知,并原则要求全体班子成员或全体党员参加。应到会的支委或党员实到人数超过半数时,举行的决策会议有效。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暂缓作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民主集中形成的决议,班子成员要共同承担责任,不得推诿、扯皮。

4、会议讨论的内容属于保密事项的,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新转入党员登记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党员管理,对新转入的党员建立登记谈话制度,以便互相了解、互相促进,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一、新转入医院报道的党员报道时要填写登记表,对其姓名、性别、年龄、入党时间、文化程度以及在原单位的任职情况、家庭住址等项进行登记便于医院了解该党员的职业特点和个人资料。 

二、凡是应转入医院报的党员必须凭县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时间内到医院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医院报的,将采取组织手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间超过半年仍不到医院报,按自动脱党处理。

三、党组织要对党员本人介绍本支部党建工作概况,党支部活动要求,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 

、党组织向党员提出要求 

1、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参加支部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2、有病有事不能参加支部活动,要做到提前请假。 

3、外出探亲或出差要到支部登记。 

与新入党员谈话

1、医院党支部要经常和新转入医院的党员谈话,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

2、医院党组织要积极组织新转入党员开展活动,为其提供发挥作用的舞台和途径。

3、医院党支部书记要定期找新转入党员谈话,收集新转入党员在医院的工作、生活和做贡献情况,广泛听取医院干部职工意见,结合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沟通反馈。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深入了解党员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加强党员的管理教育,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制定本支部工作计划,并认真检查支部活动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如期召开支委会、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及时向集团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四、组织支部的政治学习,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保证。

  五、深入调查党员及职工的思想工作状况,与支委及科主任保持密切联系,主动沟通,研究工作,紧密团结,取得配合。

  六、按程序严格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工作。

  七、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八、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考核工作。

 

 


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支部组织委员是党的支部委员会中负责组织工作的成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党小组的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并按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换届的准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及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党纪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了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确实可行的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具体办理吸收党员和各项工作,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4、党员的管理工作,例如党员登记和鉴定,编造党员手册,定期完成党员统计,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等。

5、参与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工作决策。

6、按时收缴党费,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等组织工作

 

 


纪律委员岗位职责

支部纪律委员是党的支部委员会中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成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党的纪律检查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

2、按照党组织纪律相关条律,对党员干部进行纪律监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报告,并提请支部委员会研究。

3、对内及党内人事安排、政策实施、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进项监督,发现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及时提请委会、支部委员会审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现象。

4、配合上级党委对本支部开展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参与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工作决策。

 


宣传委员岗位职责

支部宣传委员是党的支部委员会中负责宣传工作的成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了解党内外职工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和其他多方面的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2、组织政工宣传队伍,充分利用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宣传优秀党员的先进思想和典型事迹。

3、指导工会、团队组织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群众的精神生活。

4、参与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工作决议。


党小组长岗位职责

党小组长是党小组的负责人,是党的基层工作骨干。党小组长的工作职责是:

1、 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

2、 组织党员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和上级指示,分配党员的工作,指导党员的活动。

3、 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执行党组织的要求和意见。

4、 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本小组的情况。

5、 按时收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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